一、产品定义
租赁项目融资业务是指我行对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商务部或国家税务总局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租赁业务机构(即出租人)发放的专项融资,专用于受让出租人的应收租金债权或出租人购买租赁资产提供给承租人使用,并由承租人支付的租金归还我行融资的业务。
二、适用客户
为稳妥推进业务发展,我行开展租赁项目融资业务应建立在与租赁业务机构进行行业合作基础上,主要包括以下行业:
(一)金融机构设备租赁。
(二)电信设备租赁。
(三)教育、医疗设备租赁。
(四)工程机械租赁。
(五)大型交通运输工具(飞机、船舶等)租赁。
(六)其他风险小、投资回报率高、现金收益稳定的租赁。
三、产品功能
租赁项目融资业务采用保理和贷款两种方式。
保理是指租赁业务机构将尚未到期、分期实现的应收租金债权转让给我行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租人,我行根据应收租金债权情况给予租赁业务机构一定比例的资金融通,然后作为债权人通过一定方式分期、直接向承租人催收租金,遇承租人无论何种原因未按期(任何一期或多期)支付租金时,我行可向租赁业务机构追索回融资款项及相关逾期支付违约金费用等的一项融资性国内保理业务。
贷款是指我行向租赁业务机构发放专项信贷资金,用于租赁业务机构购买租赁资产提供给承租人使用,并以收取的租金作为归还贷款的主要资金来源。
四、额度、期限和利率
贷款额度。经办行应根据租赁业务机构、承租人和租赁项目的实际情况以及不同的租赁方式,合理确定融资比例。融资比例原则上应控制在采购成本的80%以下。
贷款期限。租赁项目融资为中长期融资。融资期限应根据租赁业务机构和承租人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中所规定的租赁期限合理确定,融资期限不得超过10年,且不超过相关租赁合同规定的最后一笔租金的清偿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