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产品定义
国内贸易信用保险项下融资业务(以下简称信保融资)是指销货方作为国内贸易信用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与保险人(保险公司,下同)形成国内贸易信用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前提下,将保险合同项下赔偿受益权转让给我行,并将保险人承保的应收账款债权转让或质押给我行,由我行为销货方(被保险人)提供融资的金融服务。
二、适用客户
投保的国内贸易信用保险业务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保险人已与总行签署国内贸易信用保险合作协议。
(二)国内贸易信用保险的保险条款、受益权转让协议等文本已经总行风险管理部进行法律性文件审查。
购销双方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销货方生产经营正常,产品质量和服务较好,与购货方具有1年以上良好稳定的业务往来关系,履约记录良好。
(二)购货方具有充足、可用的买家信用额度,无恶意拖欠销货方货款及其他不良信用记录。买家信用额度是指保险人设定的对某一购货方承保的最大风险限额。
(三)销货方信用等级须在A级(含)以上。
应收账款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应收账款权属清晰,没有瑕疵,销货方未将其转让给任何第三人,也未在其上为任何第三人设定任何质权和其他优先受偿权。
(二)销货方与购货方未在购销合同中约定应收账款不得转让或质押的条款。
(三)已办理信保融资且未结清的应收账款与拟办理信保融资的应收账款之和不超过购货方的买家信用额度。
(四)产生应收账款的国内贸易符合保险合同关于保险责任与适用范围的约定。
(五)应收账款对应的购销合同不在保险合同约定的责任免除的合同范围之内。
(六)应收账款的保险责任开始时间在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期间内,保险责任开始时间根据保险合同的具体约定确定。
(七)应收账款的账期不超过保险合同约定的最长信用期限。
(八)符合信用保险合同约定的其他条件。
三、产品功能
用于满足卖方在已投保信用保险的出口贸易项下的融资需求。
四、产品优势
(一)加快资金周转、改善现金流量;规避各类风险。
(二)降低门槛,减少额度占用,扩大融资规模。
五、额度、期限和费率
信保融资金额应综合考虑购销双方资信状况、应收账款质量、结构、期限、付款进度安排及前提条件、预期坏账比率、购销合同约定义务的履行情况、违约事项及违约金、保险合同约定的承保比例、免赔额、及须从赔偿金额中扣除的费用等因素合理确定。
六、申请资料
销货方向我行申请办理信保融资时,须提供以下资料:
(一)信保融资业务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
(三)购销合同。
(四)国内贸易项下商业发票、保险合同项下各项费用发票、保险人收妥保费的证明。
(五)与保险人签订的保险合同,包括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批单等。
(六)我行要求的其他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