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产品定义
“新三板”企业贷款业务,是指企业已与具备资质的“新三板”主办券商签订推荐挂牌和持续督导协议,并通过主办券商内部审核,我行为此类企业提供的融资支持服务和特色增值服务。
二、适用客户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挂牌条件的企业。
三、产品功能
重点营销满足省内基本挂牌条件的“新三板”后备企业,聚合风投、券商、会计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服务机构,为企业提供持续综合性配套金融服务,配合企业新三板挂牌、后续发展和转板规划。
四、期限、利率和费率
(一)融资金额。企业在我行单户授信额度不超过企业上一年度经审计的净资产的 50%,同时最高不超过 5000 万元。业务审查人员应综合借款人经营年限、行业类别、行业内地位、与我行结算往来情况等重要因素,确定合理授信额度。
(二)融资期限。“新三板”企业贷款业务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 3 年。超过1年期限的,经办行对出质的的担保股权应予以重新评估,或要求借款人提供其他形式的补充担保,授信期间可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状况的变化,调整借款人的综合授信或贷款额度。
(三)利率与收费。“新三板”企业贷款业务按照具体业务定价收取相关费用。贷款利率应遵循人民银行相关利率政策,根据实际市场情况、本行资金状况和业务的具体情况予以确定。
五、申请资料
(一)“新三板”企业贷款申请书;
(二)法定代表人、主要股东及授权委托人身份证明;
(三)企(事)业章程或合资、合作的合同和验资证明;
(四)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持股证明书等有效证件;
(五)有效贷款卡(按规定不需要持有贷款卡的企事业法人除外);
(六)符合公司章程或法律规定的申请贷款决议书;
(七)近三年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表及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新建及免评级企业除外);
(八)有效的税务登记证,必要时应要求客户提供近二年税务部门纳税证明资料复印件;
(九)在湖北银行的开户证明;
(十)湖北银行认可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股权价值评估报告,做市商股权估值情况(如有)。经工商部门办理出资设立登记后的股权凭证;
(十一)湖北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或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