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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银行信用卡专项分期合约

湖北银行信用卡专项分期合约

 

第一条 业务流程

申请人自愿向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银行”)申请信用卡专项分期业务,并如实填具《湖北银行信用卡专项分期业务申请表》(下称《申请表》)。银行审批同意后,对指定的信用卡授予用于分期付款购买商品或服务的专项分期额度。申请人在获得该额度后,按约定一次性或分次透支借款。申请人使用该信用卡账户分期偿还分期资金,并支付分期手续费。《申请表》填写的分期资金金额、分期期数、分期手续费等与支付凭证或申请人签名确认的POS签购单上记载的信息不一致时,以支付凭证或POS签购单的记载为准。

第二条 定义

分期资金为申请人在本合同项下使用信用卡透支借款的资金总额。信用卡一个账单期为分期期数中的一期,自使用分期资金支付购买款项之日起计算。每期应还分期资金=分期资金金额÷分期期数,每期应还分期资金精确到分,逐月计入持卡人信用卡账户,余数计入最后一期。分期手续费如为分期支付,每期应付分期手续费=分期资金金额×每期分期手续费率,每期应付分期手续费精确到分,逐月计入持卡人信用卡账户,余数计入最后一期;分期手续费如为一次性支付,则所有期数手续费全部计入第一期账单的最低还款额。

第三条 透支借款条件

未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银行有权不提供本合同项下专项分期额度:

1.申请人根据银行要求提供真实、完整、有效的文件、资料、单据,并办妥相关手续;

2.购买商品或服务的首付款及其他应由申请人承担的费用均已付清;

3.本合同项下分期资金有抵押、质押担保的,登记、交付、保险等有关法律手续已按银行要求办妥且该担保物权、保险持续有效;

4.申请人未出现影响分期资金安全的重大不利情形。

第四条 还款

1.每期应还分期资金及应付分期手续费计入信用卡当期账单的最低还款额,申请人在信用卡当期账单到期还款日前全额归还账单列示的本期应还总额,当期应还分期资金可享受免息待遇。否则,申请人应按《湖北银行信用卡章程》和《湖北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相关条款支付利息、违约金、和其他相关费用。分期手续费不收取利息。

2.申请人如需提前还款,可通过网上银行、手机银行或客服热线申请提前还款。已收取的分期手续费不予退还。

第五条 无论因何种原因导致信用卡卡号发生变更,变更后的卡号自动承接原信用卡债务,本合同各条款适用于变更后的信用卡。申请人在清偿本合同项下分期资金、分期手续费、利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银行为实现债权所发生的包含但不限于诉讼(仲裁)费、律师费、处置费、过户费等一切费用前,不得办理信用卡销卡、销户手续。

第六条 银行在办理本合同项下相关业务及履行风险管理程序时,可根据需要向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或其他依法设立的信用信息数据库查询、打印、保存和使用申请人的个人信息和信用报告;可按照有关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其他依法设立的信用信息数据库或机构提供申请人基本信息和银行业务信息。

第七条 申请人出现足以影响分期资金安全的重大不利情形,银行可以提前收回分期资金。按照本合同约定收回或提前收回分期资金本金、收取利息、复利、违约金、分期手续费、损害赔偿金、银行代交的财产保险费以及包含但不限于诉讼(仲裁)费、律师费、处置费、过户费等银行实现债权和担保权的一切费用时,银行有权直接从申请人在湖北银行各机构开立的任何账户中划收,且已收取的申请人分期手续费不予退还。银行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行使抵销权的,申请人的异议期间为七个工作日,自银行以书面、口头或者其他形式通知申请人之日起计算。申请人归还的款项不足以清偿本合同项下应付数额时,其给付所清偿的债务及抵充顺序,由银行确定。申请人未履行还款义务,银行可以就申请人的违约行为进行公开披露。

第八条 费用的收取和承担

1.银行可依据银行按照法律法规确定的项目和标准等内容收取费用,各方另有约定的除外。银行依据法律法规调整费用项目和标准等内容的,公示后可不再另行通知申请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各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2.各方为履行本合同需向第三方支付的费用由各方协商确定承担。未协商或协商不成的,由各方依据法律法规或按照公平原则承担。

3.法律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及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规定。

第九条 申请人承诺:

1.按照与银行约定办理有关保险(含续保)手续;

2.因购买商品或服务与分期商户发生的任何纠纷,均不影响申请人的还款义务;

3.未征得银行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所购商品或服务受益人;

4.申请的分期资金仅用于购买《申请表》所列商品或服务,不得挪作他用;

5.按时足额归还分期资金、支付分期手续费及其他相关利息、违约金等费用;

6.按银行要求如实提供与本合同项下借款有关的文件、资料和单据,并按约定将相关材料交银行留存至申请人债务完全清偿为止;

7.住所地、通信地址、联系电话、工作单位及收入状况等发生变动时,应及时书面通知银行。

第十条 违约责任

1.申请人出现下列事件之一即构成或视为本合同项下违约:

(1)银行授予申请人分期额度后,申请人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分期额度或未在银行指定的期限内使用分期额度购买商品或服务;

(2)申请人未按期足额偿还分期资金、分期手续费、利息、复利、违约金及其他相关费用中任何一项;

(3)申请人死亡、被宣告失踪或者被宣告死亡;

(4)申请人违反本合同其他约定,或与湖北银行其他机构之间的其他合同项下发生违约事件,或发生其他影响银行债权实现的情形;

(5)申请人向银行提供虚假资料、文件、信息或隐瞒重要事实、资料、文件、信息,可能或已经造成损失;

(6)发生银行认为可能影响申请人的经济状况或履约能力的情况;

(7)银行有证据证明申请人与分期商户就本合同项下所购商品或服务的质量、条件、权属等事宜发生纠纷,且上述纠纷将会影响申请人偿还债务的;

(8)申请人违反本合同的其他约定。

2.申请人出现上述违约事件时,银行有权分别或同时采取下列措施:

(1)有权提前收回分期资金或收回信用卡分期额度,已收取的申请人分期手续费不予退还。若未能按期偿还分期资金的,银行有权把全部未偿还分期资金记入信用卡当期账单最低还款额,并视申请人还款情况收取由此产生的利息、复利、违约金、分期手续费、损害赔偿金以及包含但不限于诉讼(仲裁)费、律师费、处置费、过户费等银行实现债权和担保权的一切费用,并有权直接从申请人在湖北银行各机构开立的任何账户划收。申请人不按《湖北银行信用卡章程》和《湖北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偿还透支本金、利息、违约金等费用,构成犯罪的,银行有权按照国家相关法律规定,提请司法部门追究申请人刑事责任。

(2)有权宣布申请人与湖北银行各机构签订的其他合同项下债务立即到期或采取其他资产保全措施。

(3)有权要求申请人采取其他保全措施。

第十一条 申请人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信用卡分期额度,银行有权通过分期商户将其支付的首付款用于偿还其信用卡的透支款项。

第十二条 银行有权根据自身业务实际情况暂停或调整本业务服务,并以公告或其他方式通知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