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金分期付款业务是指持卡人对转入指定账户中的预借现金款项进行分期偿还的业务。
持卡人可通过我行客服电话、电子银行、指定的营业网点等渠道申请办理现金分期。我行经过综合评定,授予持卡人现金分期额度。
基本规则:
1、现金分期额度上限为20万元,并设置有效期。
2、我行授予持卡人现金分期额度的,根据持卡人申请将分期资金转入持卡人的同名同身份证件借记卡账户,并要求持卡人分期偿还。
3、分期期数按账单周期计算,分期交易发生的账单周期为首期。分期期数最长为36期。
4、持卡人按时全额偿还当期账单欠款的,当期分期付款本金及手续费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
5、提前偿还的分期期数对应手续费按照与客户约定的方式计收;
6、办理现金分期业务要求持卡人保留资金使用的消费凭证以备我行调阅,同时与持卡人约定办理现金分期所得资金不得进入投资领域(包括但不限于房产、证券及其他权益性投资)。
7、当持卡人出现以下情况时,我行可主动提前终止已执行的分期付款:
(1)持卡人信用情况发生恶化的;
(2)持卡人不能履行还款义务,出现严重逾期的;
(3)持卡人涉嫌信用卡欺诈的;
(4)其他情况导致我行认为有必要提前终止分期付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