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甲方)与申领人(下称乙方)在同意共同遵守适用的法律法规和监管政策(下称适用法律),以及《湖北银行信用卡章程》的前提下,就申领和使用甲方贷记卡或准贷记卡(下称信用卡)事宜达成本合约。
第一条 申请
1.本合约乙方包括主卡申领人及附属卡申领人(如有),主卡申领人应当确保附属卡申领人知悉、理解并遵守本合约,并对附属卡申领人的所有用卡行为承担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清偿其应付账款。附属卡申领人同意连带承担主卡申领人的所有责任。
2.乙方应按甲方规定的内容和方式,准确、完整、真实地提交信用卡申请信息和证明资料(下称申请资料)。甲方有权根据乙方的申请资料和资信状况决定是否核发信用卡,并核定卡片等级、信用额度和担保条件等。无论本合约终止与否,申请资料均不予退还。
3.主卡及其所有附属卡的信用额度共享。甲方有权自行或依主卡持卡人申请对附属卡的使用设定限制。多币种信用卡的信用额度在其各币种账户间共享。甲方有权评估并根据乙方的资信情况及授信额度的使用情况决定调整信用卡信用额度及/或信用卡等级,或者要求乙方提供或增加权利质押担保。甲方须将调整账户信用额度及/或信用卡等级的信息通过短信、电话、对账单或其他方式及时通知乙方。乙方如不接受信用额度调升,可要求甲方恢复。除甲方有适用法律认定的过错外,乙方不得以未经同意或未收到通知为由,要求甲方就信用额度调整承担责任。
4.乙方提供的申请资料及乙方在申请表中所填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姓名、国籍、通讯地址、手机号码、电话号码、身份证号码等信息)如有变更或失效的,应立即联系甲方办理变更手续。甲方或诉讼管辖法院向持卡人提供的任何通讯地址寄送文件均视为已送达,因乙方提供资料失实、不详尽或资料更新不及时导致的后果及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5.乙方保证向甲方提供的所有申请资料是正确、完整、真实的。为审核乙方信用卡申请或进行后续风险管理或为乙方提供综合化服务的目的,乙方同意并授权甲方在审核其信用卡申请或进行后续风险管理或为其提供综合化服务的过程中向中国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等依法设立的征信机构及其他相关合法机构了解和查询其资产、资信、个人信用信息等情况,并保留相关资料。乙方在此同意并授权甲方采集、处理、传递及应用乙方的个人资料。甲方超出上述授权查询的一切后果及法律责任由甲方承担。乙方知悉并理解本授权条款,并确认甲方已应其的要求对本条款作出了相应的说明。甲方承诺对收集、使用的乙方的个人信息承担保密责任,但乙方与甲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6.乙方同意并授权甲方向中国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信贷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建立的征信信息数据库报送其个人信用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个人基本信息(如身份信息、配偶信息、居住信息、职业信息等)和信贷交易信息(如用卡信息、还款信息、逾期情况(如有)、账户状态等)。甲方有权根据司法机关、金融监管机关或其他行政机关要求处理上述资料,或依照法定程序,将上述资料提供给金融监管机构、银行卡组织、金融同业公会、或其他金融机构;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甲方有权将上述资料用于银行自行或委托第三方进行案件调查,债务追索等情况。如发生上述不良信息等报送情形且依法需通知乙方的,甲方可以电话、短信、电子邮件、对账单、催收单等方式通知乙方,乙方联系方式以其提交并存留在甲方的联络信息为准。
7.基于为乙方提供信用卡服务、金融服务及增值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推荐产品)的目的,乙方授权甲方将其个人资料、交易信息及信用状况披露给甲方关联公司、甲方的服务机构、代理人、外包作业机构、联名卡合作方、相关资信机构及甲方认为必要的业务合作机构。乙方了解并知悉,除甲方以外的第三方机构因上述授权而获取乙方的个人信息。甲方承诺将要求接收甲方披露资料的合作机构对乙方资料承担保密义务。
第二条 使用
1.乙方收到信用卡后须立即在卡片背面签名栏签上与申请文件及有效证件上相同的签名,并在交易时使用此签名字样,否则,由此产生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2.信用卡仅限乙方本人使用,乙方出租、出借、转卖信用卡或其账户的行为是违法行为;乙方应承担因任何违法行为或违反《湖北银行信用卡章程》及本合约行为产生的所有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甲方或第三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除适用法律另有规定外,甲方无需对乙方的任何间接、附带的损失承担责任。
3.乙方可在甲方认可的银行营业网点、机具设备和特约商户(含网上商户,下同)使用信用卡。乙方使用信用卡存取现金、转账或消费时,应遵守适用法律,以及甲方、收单机构和银行卡组织的相关规定。甲方有权按适用法律或为保护持卡人权益,对乙方在特定机具设备或特约商户的信用卡交易设定限制。乙方办理人民币或外币取现(含转账,下同),除受限于甲方核定的用于预借现金(含透支取现和转账,下同)的授信额度和其他相关规定外,还应遵守适用法律、收单机构和银行卡组织的限额和规定。
4.乙方应按甲方规定为信用卡设定各种密码,并在不同场合分别使用相应的密码或其他方式确认交易。
(1)凡按甲方规定及依乙方选择需使用密码的交易,包括但不限于取现、在特定范围内的刷卡消费等,以密码进行交易确认。
(2)凡因交易性质或习惯,并按甲方规定或依乙方选择不使用密码的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不校验密码的刷卡消费,邮购和其他电话、传真或网络等非面对面交易,以及芯片(IC)信用卡电子现金(下称电子现金)脱机消费等,按甲方规定分别以芯片或磁条信息,乙方签名,卡号、有效期、校验码等卡面信息,乙方身份证件号码、电话号码等个人信息等要素(无论完整或片段)中的一项或多项(下称验证要素)进行交易确认。
经密码或验证要素校验通过,交易即视为乙方本人所为并由乙方承担交易款项。特约商户、收单机构或甲方核验乙方签名,按行业通行的一般识别标准执行。
尽管有上述约定,若乙方未以上述方式确认交易(包括但不限于由特约商户主动发起的在银行卡组织规定范围内超出预授权的交易,以及按交易地法律和惯例产生的税金、小费和货币汇兑费用等),或交易确认有瑕疵,经甲方查证有相关书面资料、电子数据、电话录音等证明交易真实存在且经乙方明示或默示认可,或者乙方虽不认可但对交易发生有过错的,乙方不得以未按约定确认交易、交易确认有瑕疵等为由拒绝承担交易款项。
5.乙方停止用卡,须及时以书面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甲方办理注销手续,乙方未偿还的账款(包括但不限于当前余额、分期付款授信金额)自乙方通知甲方停止用卡之日视为全部到期并须一并清偿。乙方继续承担对该信用账户未达账款以及所产生的利息和费用的还款责任。持卡人未全额清偿账户透支本息及相关费用的,甲方不予核准销户。若乙方发生自愿结清、卡片冻结、被催收或甲方认为任何可能导致乙方无法或不履行还款义务的状况,甲方无须事先通知或催告,乙方的分期付款授信金额视为全部到期,乙方应当一次偿还全部剩余款项以及支付因未及时偿还全部剩余款项引起的利息、滞纳金等一切费用。
6.对于乙方与商户等之间发生的交易纠纷,应由双方自行解决,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乙方不得以此拒偿因使用信用卡交易所产生的债务。乙方也不得以退还使用信用卡交易取得的货物等方式向甲方索取退款。
7.信用卡属于甲方所有,甲方有权根据乙方使用卡片、履行协议、控制乙方用卡风险等情况及甲方认为正当的理由,做出包括但不限于暂停或停止乙方使用卡片(电子现金除外)的权利及调低其信用额度、设置或调整交易限制、不换发新卡、列入不良信息名单、分期付款还款提前偿还等决定,而不必事先通知乙方及说明理由。当甲方做以上决定后,乙方的全部未偿债务均视为到期并须一次性清偿。
8.乙方同意甲方赠与其交易累计积分或免费提供其他优惠,甲方作为赠与人有权变更积分规则、优惠种类及内容或清除积分、终止有关优惠等,而无须事先征得乙方同意。发生变更时,甲方可通过公告等方式向乙方履行告知义务,履行告知义务后变更发生法律效力。
9.乙方同意不利用信用卡进行虚假交易等欺诈活动套取资金、积分、奖品或增值服务。如因第三方原因导致甲方无法提供或无法完全提供增值服务的,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10.乙方经甲方许可办理信用卡分期付款、积分交易和兑换、电子现金或其他特殊业务,应遵守甲方另行发布的各项规则。
第三条 对账与还款
1.应还款项为乙方在甲方核定的信用额度内及超信用额度使用信用卡的本金、透支利息和费用等。乙方主卡持卡人应对主卡及其所有附属卡产生的全部应还款项承担偿还责任。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于指定日期清偿所有债务。
2.甲方将按与乙方约定的方式,通过电子邮件、信函或手机信息等渠道按月向乙方提供对账单,但当期无新增交易或账户无变动的情形除外。乙方如在账单日后的合理时间内未收到对账单,应主动通过客服热线、电子银行或甲方认可的其他方式及时查询账务情况。乙方不得以没收到或延迟收到对账单为由拒偿应还款项。
3.乙方应及时、认真核实对账单内容,若对所列交易有异议,应自交易发生的当期账单日起三十日内提出,否则视同乙方已认可全部交易。
4.乙方应妥善保管签购单等交易凭证,以免卡片信息被他人盗取。甲方协助乙方调阅签购单、处理交易争端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在甲方协助查核时,乙方应提供与争端交易相关的文件,因乙方在规定时限内无法提供相关文件而导致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5.如乙方贷记卡的应还款项在任何时候累计超过甲方核定的信用额度,乙方应立即向甲方偿还上述超出信用额度部分的款项而无须甲方另行通知。
6.免息还款期为乙方贷记卡当期的非预借现金交易自记账日至甲方规定的到期还款日。免息还款期最长不超过56天。乙方在免息还款期内偿还全部或部分款项的,无须支付当期已还非预借现金交易款项的利息(下称免息还款期待遇)。未还非预借现金交易款项须按日息万分之五支付交易自记账之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的透支利息。透支利息采取循环计息方式按月计收复利。如遇变动,按照监管机关及甲方公告的最新规定执行。
7.乙方可以选择以甲方对账单标明的贷记卡最低还款额还款,即于当期到期还款日前以不低于最低还款额的款项偿还甲方(下称最低还款额待遇),乙方在到期还款日前未能偿还最低还款额的,除须支付欠款利息外,还须支付滞纳金。甲方有权在适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超出信用额度部分收取超限费,我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8.乙方账户办理贷记卡预借现金业务,须承担按相应的预借现金手续费率计算的手续费(我行另有规定的除外),且预借现金本金及其手续费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须按日息万分之五支付自记账之日起至本息全额还款日止的欠款利息。乙方承诺预借现金所得资金不用于投资股市、期市或任何其他股本权益性投资,不得从事非法活动。
9.甲方不对乙方贷记卡内的资金(含电子现金)计付存款利息。若乙方领回卡内全部或部分溢缴款,须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向甲方提出申请。经甲方确认后以汇款的方式将溢缴款汇入乙方指定的本人账户。
10.乙方准贷记卡的透支期限自交易记账日起最长不超过60天(含)。乙方应在按此计算的最后还款日前全额偿还应还款项。乙方使用准贷记卡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和最低还款额待遇,甲方将对全部透支额按规定利率计收自交易记账日至还款记账日的透支利息。甲方对乙方准贷记卡内的资金(电子现金除外)按甲方公布的存款利率和计息办法计付存款利息。
11.乙方使用信用卡发生的交易,均需以账户结算货币支付,如交易的货币为非账户结算货币,入账时交易货币与账户结算货币的清算汇率依照相关国际信用卡组织及中国银联的规定办理。甲方将对持卡人在境外发生货币转换的国际交易(国际交易是指通过国际信用卡组织清算网络完成的交易)按交易金额的一定比例收取外汇兑换手续费。
12.持卡人的外币透支欠款,应以适用法律的规定及甲方要求的币种偿还。对于可通过人民币购外汇还款的交易欠款,甲方将在对账单上注明,乙方可选择以外币偿还,也可选择通过人民币购汇偿还。
13.乙方选择自动转账方式还款的,授权甲方直接从乙方提供的账户中扣款,转入信用卡账户用于还款,甲方于到期还款日做自动转账还款处理,乙方应确保所指定的自动转账还款账户备有足够的存款,否则,因扣款不成功而产生的利息和滞纳金等由乙方承担。甲方每月只做一次自动转账还款处理,扣款不成功的,乙方应以现金或其他方式还款。
14.乙方若未依约还款或有违规、欺诈行为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甲方有权将乙方在本行的其他账户存款以及其他抵、质押物用来清偿,并保留依照法律程序进行追索的权利。
第四条 其他
1.乙方领取卡片后,应按照甲方的规定缴纳年费。如甲方无特殊规定,首年年费于乙方领取卡片后激活时从乙方信用卡账户中扣收,此后每年年费于乙方核卡日的日期从乙方信用卡账户中扣收。
2.乙方同意,如在原信用卡到期至少一个月前没有通知甲方终止用卡并办理注销手续,或在申请卡类转换获甲方批准前没有通知甲方终止申请,即表示乙方要求继续用卡,甲方将制作新卡并发给乙方。
3.甲方有权决定是否向乙方发放更新卡以取代其过期卡,有权决定是否向乙方更换其挂失、被冒用或怀疑有欺诈问题的卡。
4.乙方应妥善保管信用卡及其卡片信息、密码、交易凭证、身份证件和个人信息等,防止信用卡及其卡片信息、密码、交易凭证、身份证件和个人信息丢失、被盗、泄露或被冒用。
5.乙方发生信用卡遗失、被盗或被他人占有,或密码遗忘、泄露等情形的,应立即通过客服热线、电子银行或甲方认可的其他方式办理挂失或密码重置手续。挂失和密码重置自甲方办理完毕时生效;但乙方仍应对挂失生效前已发生的或密码重置生效前凭原密码已进行的所有交易(包括尚未入账的交易),以及挂失生效后发生的电子现金脱机消费承担全部责任。
6.甲方有权通过电子邮件、信函、电话、手机短信、面访或司法渠道等方式自行或委托第三方向乙方本人及担保人直接催缴欠款,向乙方提供给甲方的联系人、近亲属及工作单位等要求代为转告催缴欠款事宜。在此情况下,甲方有权将必要的乙方身份信息及欠款账户信息提供给担保人、联系人、亲友、工作单位及其他代偿意愿人。甲方在实现债权过程中发生的所有费用均由乙方承担,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委托费、律师费等。
7.甲方有权通过新闻媒介实行公告催收,并向社会或有关方面公布具有不良行为的乙方名单。
8.甲方可对向乙方提供服务的过程(包括但不限于电子邮件、信函、电话、面谈、手机信息或网络交流等)通过录音、书面、电子数据等方式进行记录和保存,并作为甲方进行相关业务处理的依据。
9.如乙方持有的信用卡产品因适用法律规定,或甲方与银行卡组织、联名合作方等的合作变动或其他任何原因而停止发行,甲方将视情况决定终止本合约或在本合约项下为乙方换发其他种类信用卡。如甲方允许乙方信用卡在有效期届满前继续使用,用卡范围和功能将可能受影响,包括但不限于无法享受由银行卡组织、联名合作方提供的会员资格和优惠权益,甲方对此不承担责任。
第五条 本合约效力及争议解决
1.本合约自甲方收到乙方提交的申请资料之日起生效,至甲方决定不向乙方核发信用卡之日,或甲方为乙方信用卡完成销户之日终止。
2.乙方同意,甲方无需事先征得乙方同意或另行通知,可在适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随时将其在本合约项下的任何权利或义务转让给任何第三方。
3.信用卡申请表和申请资料、收费表,以及乙方在签订和履行本合约过程中不时同意遵守的甲方另行发布的各项规则,均是本合约的附件和重要组成部分。
4.乙方同意,甲方可在适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不时对本合约及其附件(包括但不限于收费表的内容)进行修改,甲方将提前公告或通知(甲方可根据业务实际情况选择通过包括但不限于营业网点公告、银行网站公告、官方微信公告、手机银行公告、网上银行公告、短信通知等一种或多种方式),该等变更自公告中载明的生效日期开始生效。乙方可在公告期内自行选择是否继续使用信用卡,如乙方未在公告期内办理销户,即视为其同意接受并遵守修改后的本合约及其附件。
5.本合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因履行本合约而发生的任何纠纷经协商不成的,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管辖。
6.乙方通过信用卡申请表签名或电子渠道验证等方式确认并向甲方提交申领信用卡的申请,即视为乙方确认已通读并理解、接受本合约及在甲方网站上公布的合约附件的所有内容,包括在甲方合理提请下已注意免除或限制甲方责任的条款,没有明了之处也已向甲方要求解释并已得到满意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