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客户: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9]第30号》相关要求,金融机构应与存量浮动利率贷款客户就定价基准转换条款进行协商,将原合同约定的利率定价方式转换为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简称LPR)为定价基准的浮动利率方式或固定利率方式。
2020年3月1日,我行通过公众号渠道发布了《湖北银行关于存量浮动利率个人贷款定价基准转换的公告》,明确了相关事宜。为加快落实人行公告要求,进一步推动LPR应用,同时也为方便您配合转换工作,节省您宝贵的时间,我行拟定于2020年8月10日之后对您在转换范围内的尚未申请转换为LPR定价方式的个人贷款统一转换为LPR浮动利率定价方式,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定价基准
经银行与客户协商一致实施定价基准转换的,将原合同约定的利率定价方式转换为以相应期限LPR为定价基准加点形成(加点可为负值),也可转换为固定利率。LPR的期限品种依据原合同贷款期限确定,原合同贷款期限在5年(含)以内的,参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1年期LPR;原合同贷款期限在5年以上的,参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5年期以上LPR。定价基准只能转换一次,转换之后不能再次转换。
二、转换规则
(一)除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外的存量个人贷款。
各经营机构可与客户协商转换为固定利率或浮动利率。转换为浮动利率的,根据原合同期限,参考转换日最新LPR利率的相应期限以加减点的方式确定,其中 ,五年期(含)及以下的期限,对照“一年期”贷款报价利率(LPR)计算加减点;五年期(不含)以上的期限,对照“五年期以上”贷款报价利率(LPR)计算加减点(下同)。
(二)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
各经营机构可与客户协商转换为固定利率或浮动利率。转换为浮动利率的,根据原合同期限,参考2019年12月20日发布的相应期限LPR利率以加减点的方式定价。从转换时点至此后的第一个重定价日(不含),执行的利率水平应等于原合同最近的执行利率水平,即2019年12月相应期限LPR与该加点数值之和。
以上存量浮动利率贷款定价基准只能转换一次,转换之后不能再次转换。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加点数值等于原合同最近的执行利率水平与上一年12月发布的相应期限LPR的差值。从转换时点至此后的第一个重定价日(不含),执行的利率水平等于原合同最近的执行利率水平。加点数值在合同剩余期限内固定不变,自第一个重定价日起,在每个重定价日利率水平由最近一个月相应期限LPR与该加点数值重新计算确定。
三、重定价方式
定价基准转换的同时可重新约定重定价周期和重定价日。其中,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重新约定的重定价周期最短为一年。
四、确认渠道
您(如有担保人,协商您的贷款担保人)可通过我行手机银行在线申请确认选择固定利率或LPR浮动利率定价方式,也可联系您的贷款经办营业网点及经办客户经理进行申请确认。
五、公示期
本公告公示期为十天,公示期满后,如果您和您的贷款担保人(如果有)还未选择转换方式或对转换提出异议,我行将视为同意转换,并根据以上转换方案统一转换为LPR浮动利率定价方式。不论您和担保人是否同意转换,均不影响依法承担的相应责任。
六、温馨提示
(一)公示期间,我行将通过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短信提醒等方式中的一种或多种向您推送有关通知,请您注意查阅。
(二)公告期间,如您对转换方式存在异议请致电96599咨询或联系您的贷款经办行营业网点及经办客经理。
(三)我行进行统一转换过程中,您无需进行任何操作,也无需承担任何费用。
衷心感谢您对我行一如既往的支持,祝您身体健康,万事如意!
特此公告。
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8月1日